申請程序與修業規定
申請程序
- 提出申請:申請期間約為每學期開學第一個月,期間內可繳交相關申請資料提出書面審查
- 修習課程:依本學程所列之課程規畫進行修課
- 申請證書:至本校教務處網頁下載「各類學程證書申請單」,並檢附具「歷年成績單」及「畢業資格審核表」,交與院進行審核
- 教務處審查:自行將申請認證之相關資料送至教務處審核
- 頒發證明書:符合學程規定者,即可領取教務處頒發之學程證明書
修業規定
| 學程設置單位 | 參與教學單位 | 修畢學分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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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理 學院 |
經濟系 財金系 企管系 會資系 資管系 |
申請通過本學分學程後,應修畢總學分數為18學分(含基礎課程及專業課程) 學生修習學程科目學分,其中至少應有9學分數跨系所課程,且可計入學生本系、雙主修、輔系或其他學程之畢業學分 |
